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我校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和學校財產安全,根據《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教育部、公安部令第28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條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與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四條 學校全體師生員工應當依法履行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和撲救初起火災等維護消防安全的義務。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五條 學校法定代表人是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學校消防安全工作;分管學校消防安全的校領導是學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協助學校法定代表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校內各二級單位負責人、駐校單位負責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條教育集團消防管理辦公室是學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學校各二級單位、駐校單位實施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條 學校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落實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學校消防安全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和協調校內各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定期召開學校消防安全工作會議;
(四)組織實施消防安全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
(五)審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經費預算;
(六)與學校二級單位負責人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第八條 學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擬訂學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年度經費預算,擬訂學校消防安全責任制、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報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后實施;
(二)組織管理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
(三)監督檢查校內各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四)監督檢查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的使用與管理、以及消防基礎設施的運轉,定期組織檢驗、檢測和維修;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五)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儲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審批校內各單位動用明火作業;
(六)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組織消防演練,普及消防知識,提高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對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進行消防知識和滅火技能培訓;
(八)推進消防安全技術防范工作,做好技術防范人員上崗培訓工作;
(九)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者備案以及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學校消防工作檔案及消防安全隱患臺賬;
(十一)消防控制室配備消防值班人員,制定值班崗位職責,做好監督檢查工作;
(十二)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查處理火災事故,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火災事故處理及善后工作。
第九條 學校二級單位和其他駐校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并落實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細則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二)建立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考核、獎懲制度;
(三)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及演練;
(四)定期進行防火檢查,做好檢查記錄,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按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器材并確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規定設置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并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條 在校內舉辦大型活動,主辦單位應當確定專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明確并落實消防安全職責和措施,保證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并經學校消防管理部門對活動現場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依法應當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批的,經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舉辦。
第十一條 學校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確需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單位和人員應當向學校消防機構申辦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管人,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第十二條 發生火災時,學校應當及時報警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撲救初起火災,及時疏散人員。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在火災事故發生后兩個小時內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馂膿錅绾?,事故單位應當保護現場并接受事故調查,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四章 消防安全檢查和整改
第十四條 學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門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及培訓情況;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責任制落實情況;
(三)消防安全工作檔案建立健全情況;
(四)單位防火檢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實及記錄情況;
(五)火災隱患和隱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六)消防設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況;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制定和組織消防演練情況;
(八)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十五條 學校消防安全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或者相關人員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發現火災隱患應當及時填發《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
第十六條 校內各二級單位、駐校單位每月至少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火災隱患和隱患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消防設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四)消防安全標志設置及其完好、有效情況;
(五)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六)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七)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防火安全情況。
第十七條 校內配電房、油庫、實驗實訓場所、食堂、圖書館、檔案室、學生宿舍等場所的主管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消防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隱患,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通知人員疏散、及時撲救。
第十八條對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檢查、巡查人員應當責成有關人員改正并督促落實。
第十九條 學校對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類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核查、消除。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學校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整改。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及演練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將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納入學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
第二十一條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國家消防工作方針、政策,消防法律、法規;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火災預防知識和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的方法。
第二十二條 下列人員應當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訓,并持證上崗:
(一)專職消防管理人員;
(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三)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培訓的人員。
第二十三條 學校及各二級單位、駐校單位應當制定相應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學校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校內評估考核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六條 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違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損壞、破壞消防器材、設施等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學校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由教育集團消防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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